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安阳县X镇X村王某甲父母居住的房子内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召集姬××、郑××等11人(已作行政处罚)利用“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赌博中每出“对子”抽1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经查明,2009年12月份以来,王某甲、王某乙共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赌资共计x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无异议,且能够互相印证,另有证人孙××、姬××、王某×、刘××、米××、王某×、百××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较好,均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所得赃款6000元及赌资x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