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黎平县人,住(略)。
被告胡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职业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