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博兰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迅物流有限公司(x)。
授权代表郑凯伦,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博兰特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