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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DAVIDHSU)、王某甲诉上海倚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某乙、冯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x)。

委托代理人张笃为,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凯媛,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倚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上诉人王某甲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两上诉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确认应支付上诉人徐某某款项人民币200万元;

二、上诉人王某甲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某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自2010年3月起每个月偿还上诉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1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四、如上诉人王某甲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相应款项的话,则上诉人王某甲应按本案一审判决履行偿还义务。

五、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7,205元。对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两上诉人亦申请免交。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范倩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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