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又名陈X)。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惠某丙。
委托代理人惠某丁。
委托代理人惠某戊。
原告陈某与被告惠某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某丁、惠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惠某丙璐,原告带婚前孩子惠某丙璐(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因抚养孩子问题经常弄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其外出,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未准许,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惠某丙辩称,我们还有点感情,凑合着能过,孩子小,有个家比较方便,老人年龄大了需要照顾,我们之间虽有矛盾,我愿意改,我今天是第三次坐在法庭,我认为是原告的责任,感情可以培养,我为找原告花费10多万元,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惠某丙璐,原告带婚前男孩惠某丙璐(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因抚养孩子和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1月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2011年3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驳某了其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惠某丙璐,惠某丙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查明,家中有房屋三间,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其抚养孩子、精神损失等费用x元。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和睦相处。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分居超过两年,且原告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惠某丙璐至成年的抚养费,应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其余要求因未提供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惠某丙离婚;
二、婚生男孩惠某丙璐由被告惠某丙抚养,原告陈某一次性暂付惠某丙璐抚养费五年6000元;
三、男孩惠某丙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四、驳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福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