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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陈某、陈某云),男,36岁。因本案于2010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秦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刘某某、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5月份到8月份,被告人陈某化名陈X、陈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郑×霞,以谈恋爱为名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以出差没钱、做生意及货车出事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郑×霞人民币x元,后与被害人郑×霞失去联系。

2、200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的名义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郭×珊,后其以租赁仓库为名骗取郭×珊人民币3000元,后与被害人郭×珊失去联系。

3、2010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杜×荷,后以其父亲病重需要钱治疗及出差为名骗取杜×荷人民币7000元,后与被害人杜×荷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陈某参与诈骗3起,诈骗人民币共计x元。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霞、郭×珊、杜×荷陈某,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诈骗人民币x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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