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保险人马某伟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保险人马某伟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保险人马某伟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保险人马某伟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保险人马某伟之父。
上列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云,驻马某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马某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贺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马某甲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云,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亚男、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