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友,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之子张奥博因病于2009年10月21日到李某某开办的诊所就医,经李某某诊断后连续挂针三天,至2009年10月23日下午病情加重后,于次日转往平舆县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症肺炎合并心力衰竭,治疗几小时后转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并呼吸衰竭、心脏衰竭等,在诊断后,尚未来得及救治即死亡。张某某未对张奥博的死因进行鉴定。另查明,李某某于2003年1月11日由驻马店市职改办授予医师资格,2004年12月1日由平舆县卫生局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平舆县X乡X村卫生室,2009年9月1日平舆县卫生局为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张庙居委卫生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奥博死亡后,李某某给付张某某3000元。张某某以李某某诊断为喉咙发炎错误、延误治疗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之子张奥博虽经李某某治疗,但死亡前先后经三处医疗机构治疗,且张某某未对张奥博的死因进行鉴定,因此,死亡原因及死亡责任无法确定,张某某请求李某某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李某某执业地点是平舆县X乡卫生院,不是平舆县X乡X村卫生室;李某某对张奥博的诊断为喉咙发炎,存在误诊、延误治疗,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改判。李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03年6月11日取得医师任职资格证书,其执业机构为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张庙居委卫生所,地址在平舆东皇街道办事处张庙居委。李某某提交相关处方载明对张奥博的临床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咳嗽、呼吸音粗糙等。该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方在卷为证。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某之子张奥博先后经三处医疗机构治疗,张某某未对张奥博的死因进行鉴定。因此,死亡原因及死亡责任无法确定。张某某上诉所称李某某为张奥博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延误治疗,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