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甲,女,5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原告邹某甲的母亲),女,29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系原告邹某甲的父亲),男,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华,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井湾子分店,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泉,北京市德恒(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邹某甲诉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井湾子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井湾子分店于2011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邹某甲补偿金x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