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与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张某乙军
审判员侯军勇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