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1958年生,汉族,副经理,住(略)。
被告牛某,男,1977年6月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豪,尼永贵,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彬,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驻马店驻马店市运输总公司、被告牛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卫国、被告驻马店市运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王永豪、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9日7时,原告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解放路X街交叉口,被被告牛某驾驶豫x出租车撞伤,至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x.48元,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某辩称,在强制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按法律规定赔偿。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案件,保险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7时30分,牛某驾驶豫x号轿车在解放路X街交叉口与田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受伤后,住进驻马店中心人民医院,住院37天,医疗费为x.57元。田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张红护理,根据张红单位出具的证明张红月工资1200元。田某某系驻马店精神病院职工,月工资2676元。2008年12月26日,驻马店申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检查费550元。
再查明,豫x号车登记车主驻马店市运输总公司,实际车主为牛某,双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2007年12月8日,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残疾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限额x元),期限从2007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8日。事故发生后牛某已支付赔偿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牛某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评估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田某某医疗费的住院医疗费用为x.57元,营养费10×37天=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7天=1110元,原告残疾赔偿金故按河南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x元/年,结合原告伤残等级,计算,x元×20年×20%=x元,误工费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为2676元÷30天×114天=x.8元,护理费张红月工资为1200元÷30天×37天=1480元。鉴定、检查费按票据计算为5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480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检查费550元、误工费x.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x.8元。根据强制保险医疗范围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原告上述费用共计x.5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费用险额内赔偿原告x元,下余x.57元由被告牛某按责任承担。但被告已支付x元,两者相抵下余2313.43元,由保险公司从支付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综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某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赵丽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