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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朝民初字第204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20437号

原告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安装公司宿舍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增值事业部总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7年4月9日,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糖豆网技术顾问服务”,期限为2007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报酬为每月1万元。2007年6月27日,双方终止合同。2007年8月17日,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x元及违约金49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3日前向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二万五千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北京易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元(已交纳),由北京日科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元(于2007年10月13日前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闯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ОО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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