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郭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民事赔偿部分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郭XX支付赔偿款4760.0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执行人郭XX现在榆林监狱服刑,现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郭XX在子洲县信用合作联社马蹄沟信用社有存款925.22元,本院依法扣划925元,由被执行人郭XX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的兑现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XX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XX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