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甲,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甲在明知其弟雷某乙于2001年4月至5月伙同他人多次参与了持枪、刀蒙面入室抢劫,是公安机关抓捕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让雷某乙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2004年7、8朋份仍让其隐藏在自己家中,2005年后半年仍为被告人雷某乙提供资金,帮助雷某乙脱逃,使其于2006年11月12日才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乙、李某某、雷某丙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