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李某,女,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李某以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名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查,案外人李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职工推选其为职工代表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以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其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某以驻马店市开元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名义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张林文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