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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闽清县双赢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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