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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

原告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到原告单位工作,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为了能够随时可以离开原告单位的目的而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曾离开原告单位回其原单位上班。2008年12月初被告提出辞职便离开原告单位。因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要求双倍工资没有任何道理。但被告却捏造事实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所谓的补缴社会保险金、双倍工资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原告认为该裁决没有道理。被告由于对工作极不负责和直接对原告管理范围内财产进行破坏,造成了原告x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在2008年12月初辞职时,捏造原告帐户被查封、员工工资无保障等虚假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了原告其他员工情绪极不稳定,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业主损失系被告工作失职所致为由,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认定,显属不当。请求:1、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是错误的;2、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是错误的,应驳回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4、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涧劳仲案字第(2009)X号仲裁裁决书后,赵某某对裁决不服,已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本院的(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案中提出诉求,由(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案一并审理,不应再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雅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刘惠利

人民陪审员:宋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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