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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影招待所平房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董某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2座三层WX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简称荣信达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美传媒公司)与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视天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乐视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信达公司、星美传媒公司起诉称:我二公司拥有电影《门》的著作权。2009年8月18日,我二公司发现乐视天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x.com的网站及“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的播放软件中向公众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乐视天下公司侵犯了我二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二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我二公司要求乐视天下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门》的侵害,停止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我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二公司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x元、公证费1200元。

乐视天下公司答辩称:涉案电影《门》并不存储在我公司网站上,我公司也未向用户提供上传服务。我公司只是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了一款具有搜索和链接功能的“波波虎”软件,该软件能够搜索和链接第三方网站上存储的视频节目,仅仅起到类似百度、谷歌等网站的搜索引擎作用。因此我公司对涉案电影《门》实施的仅是搜索和链接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接到诉状后,我公司及时断开了对该电影的链接;我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波波虎”软件是免费的,该款软件的推广情况并不理想,市场影响力不大,通过该软件观看和下载涉案影片对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我公司也并未通过涉案电影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故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门》的公映许可证。

在播放该影片时,在影片片头显示的联合出品单位有星美传媒公司和荣信达公司。在片尾显示的联合摄制单位有荣信达公司和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星美影业公司)。

2007年1月18日,星美影业公司出具声明书,称尽管在电影《门》的片尾署名中出现了其公司,但其公司不是该影片的实际投资人,声明放弃与该影片有关的所有版权权益,该影片的版权由星美传媒公司享有。

域名为x.com的网站为乐视天下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09年8月18日,登录该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方显示有“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2.9.x个高清电影、电视剧x个视频网站视频”、“波波虎是一款功能强大的搜索播放软件,汇集了上万家高清电影网站的十几万部高清电影、电视剧,全部DVD画质音效,一点就播,还能搜索并播放所有视频网站的视频,具有视频格式转换、在线播放、视频下载、视频搜索、视频加速等功能,是您看视频装机必备工具”。从该首页上下载“波波虎”软件,并在本地计算机上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出现名为“波波虎—千万网络视频一网打尽”的软件界面。在该软件界面上方有“播放”、“网络视频”、“高清影视”、“游戏中心NEW”、“网站大全”总栏目分类。点击该总栏目分类中的“高清影视”,在所显示的页面上点击“恐怖”后弹出一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大陆”,在弹出的页面上依次点击“下一页”至“第9页”,在该页面上有涉案电影《门》的剧照,并显示有主演人员等影视资讯信息。点击该剧照右下方的“详细”,在弹出的页面上显示有“打开源地址”字样,并有“门下载播放区”,在该“门下载播放区”中有“第1集”,点击后该影片可正常播放。播放内容与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主张权利的影片一致。在播放开头显示有“更多免费电影欢迎访问新视野影院www.x.com”字样。上述登录及播放过程由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另外,该公证书还公证了其他几部影视作品的播放情况。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

乐视天下公司认为上述公证的其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源地址”能够点击打开,并能显示涉案电影的具体网络地址,再加上播放界面显示有“更多免费电影欢迎访问新视野影院www.x.com”字样,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是搜索和链接服务。但乐视天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源地址”能够点击并显示涉案电影具体网络地址。

为本案诉讼,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指派费清清、戎朝律师担任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按照每小时2000元的标准支付律师服务费,本案律师服务费总额为x元。

以上事实,有公映许可证、涉案电影《门》的DVD光盘、声明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影《门》的署名及星美影业公司的声明,可以确认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是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网络上传播该电影。

乐视天下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实施的是搜索和链接行为,而不是直接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查找和播放涉案电影《门》的过程均是在“波波虎”软件界面下实现的,并未显示出任何第三方网站的地址。且乐视天下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网页上的“打开源地址”能够点击并可查看涉案视频来源的具体网络地址;另外,乐视天下公司也未就其辩称的“波波虎”软件具有搜索和链接功能进行充分举证。因此,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播放界面显示有其他网址的水印不足以证明乐视天下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是搜索和链接行为,而应当是乐视天下公司利用其“波波虎”软件通过网络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

乐视天下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影,并未经过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财产权,其无权要求乐视天下公司赔礼道歉,故本院对其要求乐视天下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的数额,鉴于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乐视天下公司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乐视天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而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主张的数额也无充分依据,故本院将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乐视天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公证费、律师费属于荣信达公司和星美传媒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涉案“波波虎”软件传播涉案电影《门》的行为;

二、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四千元;

四、驳回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田献氢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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