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X。
被执行人程X。
梁X与程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1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X在建设银行廊坊新华路支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