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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申请执行大城县X塑料制品厂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大城县X塑料制品厂

李X申请执行大城县X塑料制品厂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该案依据的大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大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X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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