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大城县X塑料制品厂
李X申请执行大城县X塑料制品厂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该案依据的大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大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X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