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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胡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借了原告10205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2010年年底以前将所借款项归还给原告,结果至今还未见被告归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胡某归还所欠款项102050元。

被告辩称,被告实际上只借了55000元,因为借款时间较长,算上利息一共为102050元,在写此借条之后,被告已经偿还了10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92050元,但原告没有写收条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建万客隆招待所时,借原告本金55000元,因借款时间较长,经双方协议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02050元,由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0年年底前全部还清。被告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原告10000元,因被告无其他资金偿还原告的借款,后双方商议,原、被告于2010年7月1日达成《关于以租金抵欠款的协议》,被告用万客隆招待所一至五层房屋由原告出租,收取的20630元租金抵扣被告的欠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142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尚欠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71420元,此款定于2012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黄某应在2012年7月18日前停止对被告胡某的万客隆招待所一至五层房屋的出租,该房屋的管理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原告收取的租金抵扣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款项后,原、被告2010年7月1日签订的《关于以租金抵欠款的协议》不再履行;

三、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为1170.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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