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15日被羁押,8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经事先联系,在上海市X路某号好美家建材超市门口附近,将二本“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共计100份)以每本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