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郴州市五交化退休职工,住郴州市X村五交化宿舍。
被告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县人,原郴州市商业大夏退休职工,住郴州市X村X栋X房。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XX与被告章XX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章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XX归还被告章x元,于2011年12月28日付清;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100元,由原告谢成阶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