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湘钢职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