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61岁。
委托代理人徐珍珍,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胡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待遇核算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珍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胡某某,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系第三人的集体企业中原油田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于2000年3月退休。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将其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移交被告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原油田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2000年3月退休。1999年7月,原告的养老统筹关系由行业统筹转为省直统筹。被告在2000年3月为原告核算退休待遇时未按规定核算,导致原告的退休养老金过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核算原告的退休养老金数额,并全额补发核算错误的差额部分。提供的证据有:1、豫社险金【1999】X号文件;2、中油局劳资【1999】X号文件;3、豫劳社养老【2002】X号文件;4、豫劳险【1999】X号文件;5、(91)中油劳字第X号文件;6、豫政办【1995】X号文件;7、中原石油勘探局通知;8、中油局劳资【1997】X号文件及集体职工1996年岗位工资审批表;9、中油局劳资【2001】X号文件;10、原告退休证;11、中油劳服字(87)089文件及职工工资结算表。
被告辩称: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将其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移交被告管理,被告按照移交时的退休待遇继续发放。依照文件精神,被告应负责对移交前已退休人员退休资格即退休年龄的复核,对其退休待遇不重新核算。原告认为其退休待遇计算错误应起诉第三人,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豫社险金函【2004】X号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原油田非全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直统筹的通知》;2、2004年5月和6月拨付计划;3、第三人所作的《退休集体工2004年4月份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和被告所作的原告的退休待遇发放表;4、中原油田退休非全民职工移交花名册。依据有:1、国发【1998】X号文件;2、豫劳险【1999】X号文件;3、豫劳社养老【2002】X号文件;4、中原石油勘探局【1996】X号文件。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原告的退休待遇是第三人核算的,移交被告管理后,被告延续了第三人的核算结果,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与第三人的关于原告退休待遇等民事争议,已经终审判决并生效,法院不应当再受理原告诉讼。
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对原告、被告均提供的豫劳社养老【2002】X号文件,应适用于本案,对该文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豫社险金函【2004】X号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原油田非全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直统筹的通知》,能证明2004年5月1日起,原告退休待遇的发放移交被告管理。原、被告对对方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综合评述。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系第三人的集体企业中原油田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于2000年3月退休。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将其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移交被告管理。被告对原告退休资格进行复核后,按照移交时的退休待遇继续发放,未对原告的退休待遇重新核算。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退休待遇负有核算义务,遂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0年3月退休时,其所在单位对其退休待遇尚未纳入省直统筹。按照豫劳社养老【2002】X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被告对参加省直统筹前已由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仅就其是否具备退休条件进行审核。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将其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移交被告管理。被告对原告退休资格进行复核后,按照移交时的退休待遇继续发放,未对原告的退休待遇重新核算。而且原告与第三人的关于原告退休待遇等民事争议,已经终审判决并生效,原告现认为被告对原告的退休待遇负有核算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立栋
审判员姚丽
人民陪审员韩夏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和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