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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为商业投资于2008年9月2日向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款期限。现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自愿于2010年1月16前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减免210元,实收31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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