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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张某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丙,男。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李某,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犯抢夺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夺罪)

1、2009年6月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育阳桥东附近,趁骑摩托车的刘X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650元),眼镜盒等物。

2、2009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趁骑电动车的赵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820元),天宇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

3、200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派出所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周X波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4、2009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烟草局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将高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余元,纽曼MP4一个(价值35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5、2009年6月1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清真寺附近,趁骑电动车的王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小灵通一部(价值50元),眼镜盒等物。

6、2009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预谋后,两人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尾随骑摩托车的刘XX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市委党校附近,趁刘XX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现金200多元,黑色普天手机一部(价值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7、2009年6月13日13时40分,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毛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现金约8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20元),苹果手机一部,驾驶证等物。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还被害人。

8、2009年6月1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王府饭店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张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黑色提包抢走。包内装有夏新手机一部(价值560元)、几十元现金、身份证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9、200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万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3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540元),银行卡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10、2009年6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经预谋后,由蔡某丙驾驶银灰色豪爵铃木海王星无牌踏板摩托带着黄某丁沿人民路行至萧记烩面对面附近,趁骑电动车的杨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黄某提包抢走。(包能装有现金12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后现金二人分肥,其他物品扔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蔡某丙从刘XX(另案处理)购得银灰色摩托一辆(价值3100元),白色踏板摩托一辆(价值4000元)。经查,该银灰色摩托车系被害人陈述于2009年5月9日在住处东风厂小区的被盗车辆。

2009年6月3日,被告人蔡某丙将银灰色踏板摩托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财物所有人不备之际,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财务所有人不备之际,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蔡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仅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黄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仅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仅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夺罪)

1、2009年6月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育阳桥东附近,趁骑摩托车的刘X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650元),眼镜盒等物。

2、2009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趁骑电动车的赵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820元),天宇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

3、200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派出所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周X波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4、2009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烟草局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将高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余元,纽曼MP4一个(价值35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5、2009年6月1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骑乘白色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清真寺附近,趁骑电动车的王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小灵通一部(价值50元),眼镜盒等物。

6、2009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预谋后,两人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尾随骑摩托车的刘XX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市委党校附近,趁刘XX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现金200多元,黑色普天手机一部(价值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7、2009年6月13日13时40分,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毛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现金约8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20元),苹果手机一部,驾驶证等物。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还被害人。

8、2009年6月1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王府饭店附近,趁骑电动车的张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黑色提包抢走。包内装有夏新手机一部(价值560元)、几十元现金、身份证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9、200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乘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窜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万X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3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540元),银行卡等物。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10、2009年6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经预谋后,由蔡某丙驾驶银灰色豪爵铃木海王星无牌踏板摩托带着黄某丁沿人民路行至萧记烩面对面附近,趁骑电动车的杨X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黄某提包抢走。(包能装有现金12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后现金二人分肥,其他物品扔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蔡某丙从刘XX(另案处理)购得银灰色摩托一辆(价值3100元),白色踏板摩托一辆(价值4000元)。经查,该银灰色摩托车系被害人陈述于2009年5月9日在住处东风厂小区的被盗车辆。

2009年6月3日,被告人蔡某丙将银灰色踏板摩托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

经查明,被告人蔡某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疾病于2009年4月23日至2009年6月8日保外就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丙供述:2009年6月13日中午12点多,我骑银灰色海王星摩托带“小豪”到街上寻找目标抢包,….经过中州路X路交叉口,见一女的骑一踏板电动车,脚踏板放一白色手提包,我加速靠近,小豪伸手将手提包抢走,…包里有100多元钱,一普天手机。随后我俩又沿人民路进市区寻找目标,摘在中州路X路盯上一骑电动车女的,尾随该女到河街附近,小豪伸手将女子放在脚踏板上黑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十几元钱,一部三星滑盖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些联通手机卡。我俩继续在市区找寻作案目标,在七一路X路附近,一女子骑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脚踏板处放一手提包,尾随至文化路X路,我加速与女子摩托平行,小豪伸手将提包抢走,途中,小豪把包扔摩托后备箱了。我带小豪在七一路X路看见一中年妇女骑电动车带一女孩,踏板处放一手提包,我俩尾随到七一路X路交叉口时,我加速到电动车左边,小豪伸手抢包,我听到“咚”的一声,赶紧加速跑,我扭头看,看到电动车到了,女孩和妇女都摔倒在地,……我俩下车,取出这俩包,共三百多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夏新手机,还有银行卡,……回到暂住地,…租房的一女的来串门,看中普天手机,以200元成交。我和小豪在暂住地休息后,五点左右出来我骑摩托带着小豪沿人民路向南接着寻找作案目标,(我带墨镜,小豪带平光镜),行至人民路X路交叉口北侧,我看见一女子骑一踏板摩托电动车沿人民路自南向北,脚踏板处放一黄某手提包,我调头尾随这女子,到人民路“萧记”烩面对侧时,我加速追上与她平行,“小豪”伸手将手提包抢走,……包里有1100多元钱和证件等物,……我负责骑摩托,我俩一起寻找作案目标,“小豪”负责下手抢夺,抢夺的现金我俩平分,手机卖掉平分所得现金。

2009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在建设路X路派出所附近抢了一骑踏板电动车的女的提包,包里有2000元钱,银行卡等物。

2009年6月初一天下午四五点,在温泉花园西侧一区间道我骑白色踏板摩托带小豪看到一妇女骑一踏板摩托向白河大道方向,我俩尾随该妇女,“小豪”将其放在脚踏板上的手提包抢走,…里面有2700多元现金,及一部灰色直板摩托罗拉手机。1600元用于支付购买白色踏板摩托费用,剩余900元钱和小豪平分,手机在我俩暂住地(川江号子对面),包扔了。

2009年5月底,我与小豪骑白色踏板摩托在新华东路摩托市场东抢了一起电动车女同志的皮包,皮包有什么记不清,六月初一天下午,我与小豪在七一路市委东边抢了一骑电动车女的提包,包里有啥记不住,…我与小豪在市X路X路交叉口东边抢了一骑电动车女的提包,包里有啥记不住。

2009年五月底,张某到我太平庄出租屋去玩,他看见银灰色海王星摩托,问我是谁的,我说是帮别人卖的,他问要多少钱,我说卖2500元,如果你要掏2200元,张某说他先把摩托骑走,去找钱,约6月3日左右,他打电话说只凑了两千元钱,我就同意。.这辆摩托我偷时没有牌,不知是否有手续,6月13日我去借摩托时,张某将摩托交给我时在摩托里找到一个行车证和一个驾驶证,我拿过来扔在路边,张某说这东西不能扔在这,他又捡起装身上了。

2、被告人黄某丁供述:2009年6月初一天下午,我和小哥(蔡某丙)合乘白色摩托从育阳桥到河南,沿白河大道向东走,有一妇女骑踏板摩托在路北向西,我俩调头,加速靠近她,我伸右手把她放在踏板上的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二千七百元钱,一部手机。

我们还在烟厂附近抢过一个骑踏板电动车女的,具体时间和抢的东西记不住了。2009年6月初一天下午,我和小哥(蔡某丙)合乘一辆海王星摩托在建设路派出所门口发现一女的骑电动车,电动车踏板放一手提包,我俩加速靠近她,我下手抢走她的包,包里有2千元钱。2009年6月10日早上,我俩在七一路烟草局门口抢夺一骑电动车女的提包,..包里好像有一个手机。2009年6月10日在中州东路抢一骑踏板电动车女的包,包内东西记不清。2009年6月10日中午12点多,小哥(蔡某丙)骑一辆灰色海王星无牌照摩托,我坐后边,…在市区转,寻找机会下手抢包,行至梅溪路时,小哥(蔡某丙)发现一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踏板处放一白色提包,…小哥(蔡某丙)问我准备好没有,我说准备好,他就加速靠近那妇女,我用右手抢走他的手提包,……包里有一百多元,一部“普天”手机,…

2009年6月13日下午1点多,……到中州路X路交叉口,我俩看见一女的骑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踏板处放一黑色提包,我俩掉头在后跟着她,…到河街..他加速靠近那女的,再一刹车,我就伸手抢走那女的包。…途中我把手提包放到后备箱,随后,我俩窜到梅溪路,小哥(蔡某丙)发现一个妇女骑一辆海王星摩托,踏板处放一手提包,我俩在后边跟着找机会下手,当她行至文化路X路交叉口时,…小哥(蔡某丙)加速靠近那妇女,我伸右手抢走她的手提包,第二次抢的包里有一个白色三星滑盖手机,一部山寨苹果手机,…下午3点多,我俩在七一路X路交叉口,发现一个妇女骑一辆白色电动车,后边还带一女孩,在踏板处放一手提包,我俩跟着她,快到七一路X路交叉口,小哥(蔡某丙)加速靠近她,我下手抢走他的手提包,……第三次抢的包里有四十多元,另一包有三百一、二十元钱,各有一部诺基亚受机、一部夏新手机……我俩回租房处,把“普天”手机以200钱卖给一楼女房客的女亲戚……

2009年6月13日下午5点半多,我俩乘灰色摩托行至人民路“萧记”饭店门口时,小哥(蔡某丙)调头跟踪一女的,…他指给我看,加速靠近,快到转盘处,我下手把那妇女防在电动车踏板处的黄某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一千一百七十元钱,……我俩又窜到市区,准备再抢一次就回,被公安人员抓住了…

…第一次抢包到6月10日,我俩抢包都骑白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没行车证,我俩抢三次后,各出800元,由小哥(蔡某丙)去买下这辆车,我不知道他从那买的,6月10日,我俩准备找手机店卖抢来的六七个手机,被梅溪派出所公安人员盘查,…小哥(蔡某丙)被抓,摩托、手机被扣押,…6月11日晚,小哥(蔡某丙)从派出所出来,…今天上午他又找来灰色海王星摩托和我去抢包,他打电话借的摩托,不知从那借的。

3、被告人张某供述:2009年5月26日晚,我舅家老表蔡某丙给我打电话后,他骑一辆银灰色踏板摩托过来接我,我问他车是谁的,他说是朋友的,我又问他遇有二手便宜摩托没有,给我也买一辆,他说我瞅瞅。后来蔡某丙问我要不要那辆银灰色踏板摩托,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二千三百元”,我说有点贵,……我给他二千元,他把摩托给我。我没看过那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前天早上,我洗摩托车时,在车座下面发现一本行驶证,一本驾驶证,……行驶证在我家,驾驶证我烧了。我就感觉那辆摩托来路不正,我才想起把证件烧了。.

4、被害人刘X陈述:我的包被人抢了,2009年6月5日下午6点20分左右,我骑摩托沿白河大道自东向西走,离育阳桥约400米左右,从我后面冲上来一辆摩托,上面俩男子,当他们车与我并行时,坐在后面的男子弯腰将我脚踏板处挂在那的包抢走,…包里有现金3000元左右,手机一部(摩托罗拉680),钥匙等物。

5、被害人赵X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包被抢了,…包内有两部手机,一部诺基亚N73,一部好像是天宇手机,2009年6月7日下午19点50分许,我骑电动车从新华路向东行至东关派出所西边桥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从后面靠近我,后面男子伸手将我脚踏板处挎包抢走。

6、被害人周X波陈述:我的包被抢了,2009年6月8日晚上7点多,我骑电动车沿建设路向西走到万德龙量贩附近,从我身后过来一辆摩托车,一人骑、一人坐,坐摩托的人把我放电动车脚踏板上的包抢走了,包里有2000多元钱,三万元发票,身份证等物。

7、被害人高XX陈述:2009年6月10日早8点多,我骑电动车上班,行至烟草局门口时,突然被后面过来的摩托车撞了一下,我就歪了一下,刹车减速,这时,坐在撞我摩托后坐的男子迅速用手将我放在脚踏板处的包强行抢走,包里有100元现金,一个医保卡、一个MP4纽曼4G内存,手机一部(摩托罗拉L6)一个金戒指、其他小东西。

8、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6月10日早8点多,我骑电动车在中州路从东向西走,刚过清真寺,我感觉后面有车,我往边上让了一下,刚让到路边,两个人共骑一辆白色踏板摩托,从我左边将我包抢走了,…包里有个粉红加白色的斯达康小灵通,两笔记本。

9、被害人刘XX陈述:2009年6月13日下午快一点时,在文化路X路交叉口市委党校附近,我的包放在摩托脚踏板上被两个骑一辆踏板摩托的男子抢走了,…包里有灰色普天手机,二百多元钱,身份证等物。

10、被害人毛XX陈述:2009年6月13日13时4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把包放在踏板上,走到梅溪路X路交叉口时,有辆摩托车从后面过来,坐在后面的人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17张如意通卡,一部三星滑盖手机,一部苹果机,现金七、八百元。

11、被害人张X陈述:2009年6月13日下午14时50分,我骑电动走到王府饭店门口,当时手提包在脚踏板上放着,到王府饭店门口时,我发现身后有辆摩托跟着我,距离比较紧,我感觉不对劲,刚扭头一看,坐在摩托后边那人一把将我手提包抓走了。包里有一部夏新手机,几十元钱、身份证等物。

12、被害人万XX陈述:2009年6月13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带着女儿,包在踏板上放着,我从人民路左拐上七一路往河南方向去,后面两个人用银灰色无牌摩托挤在我电动车前面,把我挤倒在地上,后面坐的男子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350元左右,白色粉红边诺基亚手机一部……

13、被害人杨X陈述:2009年6月13日下午18时16分左右,我从南阳市X路自南向北骑电动车回家,在萧记烩面对面机动车道上,突然从后面出来两个人骑一辆银灰色无牌踏板摩托车,从左边把我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浅绿色手提包抢走,是坐在摩托车后面的人抢的,黄某发,戴黑色太阳镜,大概20多岁。我包内有一个红色长形钱夹,内有两张建行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我的身份证,1200元现金,电话薄等物。

14、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6月8、X号左右,两个小伙子合乘一辆白色踏板摩托到我店里,其中一个拿出一部六七成新的红色诺基亚N73手机问我收手机吗,说是他女朋友的,能卖多少钱,我问他手机东西有吗…他说在家放着,…我给那小伙子400元钱,把手机留下,小伙子说我出价还行,说有手机还卖我这,我怀疑收的手机来路不正。……我收的诺基亚手机没有问他索要购机发票,只是问他手机的东西有吗...新品的诺基亚N73手机约一千二三左右。

15、证人田某证言:2009年6月13日我从蔡某丙手里买一部黑色普天手机,说好200元.今天带来交给你们。

16、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所抢夺手机的价值。

17、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8、抓获经过:证实了抓获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财物所有人不备之际,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余刑三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黄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财物所有人不备之际,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丙、黄某丁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二被告人的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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