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市南浔顺昌漆包线厂。住所地:湖州市X镇丁家港X号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厂厂长。
申请人湖州市南浔顺昌漆包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商丘市睢阳区华光玻璃销售部,收款人为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2日,票号为x,票面金额为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市南浔顺昌漆包线厂有权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南浔顺昌漆包线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红
审判员贾立法
审判员李正乾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