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市宛城区兴冬五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卧龙区全家福健身器材经营处,几经转让,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07年10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