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市宛城区兴冬五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卧龙区全家福健身器材经营处,几经转让,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07年10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A/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