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上诉等。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向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17.79元。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超光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