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41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一把自制小斧头,以与张孟娟丈夫权冠军有私人恩怨为由进入张孟娟家找权冠军,在遭到张孟娟拒绝后马某某仍进入其家对其卧室进行查看,激起张孟娟激动情绪,双方发生厮打,造成张孟娟家一台东芝液晶电视机和一块装饰玻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总价值260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14日在孟津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被告人马某某与张孟娟就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孟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出警证明,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收条、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人际矛盾,非法持械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书面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刘雷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