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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大学校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沈阳工业大学因与被申诉人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辽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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