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住(略)。
被告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协议主要内容有:1、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发给杨国金等35户(包括未起诉的2户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受法律保护。2、鑫泰花园宗地图西南段红线对杨国金等35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不具有约束力。3、鑫泰花园对B2、B9、C1三栋商品房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以现有房屋墙体和围墙为界。故原告毛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和解协议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25元。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赵立红
审判员向新元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