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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与隆华针织厂、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某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273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国某,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隆华针织厂。

被告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主任。

被告阿城市国某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原告国某与被告隆华针织厂、阿城市X街X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某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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