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某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森,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李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债务8500元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3个月后依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11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李X,双方感情尚可。原告以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干活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双方自介绍认识至登记结婚已近3年,相互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证据不充分,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艳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