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X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李某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靖法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称:原审法院认定其被辞退、开除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等决定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监察局、人事局对上诉人李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等决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