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某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05年7月始,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2009年5月4日,为了被告户籍问题,双方又发生争吵,当日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后被告还带孩子到原告工作单位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系复婚,前次婚姻因双方家长都不同意,后双方办理了假离婚,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关系一直很好。2008年因原告不同意替被告办理居住证,故被告无法外出工作,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原告提出让原告母亲住回家中,商讨中双方又发生争吵,自2009年5月4日始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因经济问题被告到原告单位,但没有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夫妻间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1999年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02年7月23日双方又办理复婚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5月4日始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09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讼。2010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对此原告应顾及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