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a,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7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马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中国银行内,从被害人殷a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中的中国银行卡内分七次共提取人民币17,500元。当晚,被告人马a通过中国银行客服热线联系到殷后,全额归还上述钱款,又在殷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a的陈述,涉案信用卡及活期一本通存取交易历史明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a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款人民币1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马a作案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并全额归还钱款,并在被害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马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