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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残联标牌场申请执行案
时间:2004-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阿执字第4931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阿城市残联标牌场。

法定代表人:佟某,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董事长。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3)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扣押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产品。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孟秀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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