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阿城市残联标牌场。
法定代表人:佟某,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董事长。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3)阿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扣押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产品。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孟秀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