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曹某。
原告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之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分居长达十余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发展至今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无需被告给付抚育费,离婚后,原告携女儿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由被告承租居住。
被告曹某辩称,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延续至今已长达十余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原告携女儿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被告承租居住上海市某某室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2日收养一女名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1998年4月左右原告赴匈牙利,又于2000年11月赴美国,后在美国定居。期间,原告除在1998年8月因被告患病回国探望外,其余时间双方均处于分居状态。2010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系原告承租之公房,现该房内在册户籍两人,即为本案原、被告。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的财产无需法院处理。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收养证、上海市某某室房屋及户籍资料,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时间长达十余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双方就子女抚养、房屋承租权归属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并无不合,亦可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程某与曹某离婚;
二、程某与曹某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程某共同生活;
三、程某携女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由曹某承租居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程某在三十日内,曹某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