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28岁。
被告蒋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侗族,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同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原、被告重归于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