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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张C、张D、张E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曾用名张B),男。

被告张C,男。

被告张D,男。

被告张E,男。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A诉被告张C、张D、张E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A诉称,要求依法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某号的7间平房、1间灶间及7间小屋中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C、张D、张E辩称,同意7间平房及1间灶间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但7间小屋系被告张D、张E去年未经审批出资搭建的,原告没有出资,故不同意原告的该部分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C与妻子张F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包括三个儿子(即原告张A、被告张D、张E)及二个女儿(即张G、张H)。1979年期间,被告张C作为户主申请建房。建房时的立基人口有5人即原、被告及张F。之后经审批建造了七路平房7间。1982年期间,被告张C作为户主再次申请建房,立基人口仍为上述5人。之后经审批在七路平房的南面建造了灶间1间。上述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某号。2004年8月期间,张F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张F死亡后,其继承人及房屋的共有人对上述房屋未进行继承、析产。2010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继承、析产。

另查明,目前7间七路平房的门牌编号由东向西依次为某号的X室、X室、X室、X室、X室、X室和X室。南面的灶间为3某号X室。

审理中,本院征求张G、张H意见,两人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母亲张F在上述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原告表示对于违章搭建的7间小屋,原告确实未参与出资建造,系被告张D、张E出资建造的,故原告不再主张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平房中的东面第一间平房X室及平房南面的灶间X室归原告张A所有;七路平房中的东面第二间平房X室和西面第二间平房X室归被告张D所有;七路平房中的中间X室及西面第一间平房X室归被告张E所有;七路平房中的中间X室及X室平房归被告张C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A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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