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
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崔某诉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朴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经营的启东市久某玩具厂与被告间久有业务往来,2009年10月份,被告称因产品原料不够,向原告要求借用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长毛绒9000米,原告表示同意。2009年11月18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出具了借用长毛绒9000米的欠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用的长毛绒9000米(价值人民币x元)。
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借用原告长毛绒9000米是事实,愿返还原告,如不能如数返还,愿按每米8元折算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崔某玩具用长毛绒9000米,若被告不能如数返还,则按每米人民币8元折价赔偿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上海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崔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丹红
审判员钱宏兴
代理审判员庄羽凤
书记员倪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