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平某与被告陈某系亲戚关系。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名人字画12幅,并保证在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若被告违约,则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同时约定若被告违约,原告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承诺其在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上述钱款,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于2010年12月10日前归还平某人民币x元、2011年3月10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平某承担人民币5655元、陈某承担人民币56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