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第二五四医院工作,住天津市河北区X路X号。
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部队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原、被告分居两地,2009年5月、7月、9月期间,双方曾到对方工作的城市短暂共同生活。在调动原告入上海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产生了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杜xx离婚;
二、原告张xx于2010年8月10日归还被告杜xx人民币21,000元;在原告张xx处的钻戒一枚、彩金项链一根归被告杜xx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