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周XX(曾用名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2011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谢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