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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子洲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月10日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子人劳罚字(2011)第X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修章

审判员钟宝进

审判员姬存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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