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起诉、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提起执行程序、代为参与执行答辩、异议、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等。
被告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