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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洪麦麦提抢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外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翻译秦建设,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X街X号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占X上公交车不备之机,欲将其提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125元)和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占X发现。在被害人占X、现场群众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对被告人人吐尔洪•麦麦提实施抓捕时,其为抗拒抓捕先使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及现场群众,后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占涛及民警刘XX二人打伤。之后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被赶来支援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占X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XX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X街X号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占X上公交车不备之机,将手伸到其提包内(内有现金1125元、一部步步高牌手机)实施盗走时,被被害人占X发现将包夺回,被害人占X质问其为何偷东西时,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遂对被害人占X进行殴打(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并向现场群众挥舞手里的拐杖并使用言语威胁不让报警。接报警赶来的民警刘XX等人对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实施抓捕时,其为抗拒抓捕对民警刘XX进行殴打、谩骂,将刘XX的手指和嘴唇打伤(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之后赶来支援的公安人员与在场的民警一同将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占X陈述,2010年3月18日22时15分左右,我与女友高X在郑州火车站兴隆街乘坐68路公交车,我拿着高X的包,高X跟着后面,我们正在往车门口挤着上车时,我发现提包往下坠,低头看时发现一个30岁左右的新疆男子已经把提包的拉链拉开,左手伸进包里了,我把包夺过来交给高X,让她看一下包里的东西丢了没有,我问新疆男子为什么偷东西,该男子张口就骂,并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右手朝我头上打了两三拳,把眼镜打掉了,二人撕打在一起,该男子拉着我胸口的衣服不让走,还威胁要用刀捅死我,我打电话报警他拉着不让,围观的群众也喊着报警,他就用手里的拐杖挥着驱赶周围的群众,我就让高X报警了。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该男子又开始殴打民警,之后又过来几个民警才把男子制服。一名叫刘XX的警官左手食指流血了。包内有现金1100多元。其于2010年8月6日辨认出吐尔洪•麦麦提是进行抢劫的人。

2、证人高X证言所证事实与被害人占X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实包内有现金1125元和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学生证等物品。

3、证人丁XX(巡防队员)陈述证实,2010年3月18日22时20分左右,我在郑州长途汽车中心店售票大厅执勤时,中心站派出所副所长刘XX从走进来对我说兴隆街X路公交车站牌处有小偷在打人,让我跟着去。我与刘慧卿跑到68路站牌处时见围着很多人,一名新疆男子正用一只手卡着一名高个男青年的脖子,另一只手在殴打着该男子,刘XX赶快上前亮出警官证并让新疆男子住手,新疆男子不但没有住手反而松开男青年朝刘XX打去,刘XX上前想控制住该男子,但该男子打的更凶了,嘴里还谩骂着想挣脱,我上前帮助刘慧卿控制该男子,但他一直在反抗,随后又过来几个民警和我们一起才将该男子制服。刘XX的左手食指和嘴唇在流血,和新疆男子厮打的男青年脖子被抓伤了。听别人说该男子叫吐尔洪•麦麦提,是个小偷,他看到民警来多了就往自己嘴里塞了个东西,将其控制后他将东西吐出来,是个打火机的防风罩。

4、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10年3月18日22时许,我走到郑州火车站地兴隆街X路公交车站牌时看到围了很多人,一个拄着拐杖的新疆男子正在抓住一个男子的衣领,用拳头朝他脸上、胸部打,嘴里还不停地骂,用手中的拐杖向群众挥,说谁报警打死谁。不知道谁报了警,警察赶到上前制止,那个新疆男子把警察的手也打伤了,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才把新疆男子按倒在地。其于2010年3月19日辨认出吐尔洪•麦麦提就是其见到抢劫的人。

5、抓获人康XX、韩XX、席XX、时XX、刘XX证言所证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6、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当庭对被害人及证人所证事实予以供认。

7、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吐尔洪•麦麦提左坐骨神经手术五年,致左下肢活动受限行走跛行,其他一般。

8、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占X右眼球结膜充血,左颈部片状皮肤擦伤,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XX左手食指近指节皮肤抓擦伤,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并附有其唇部受伤的照片。

9、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吐出来的打火机防风罩照片、被告人使用的拐杖照片、赃物及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说明,辨认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情况说明,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犯抢劫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盗窃他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吐尔洪•麦麦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人民陪审员王涛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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