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理人龚x(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被告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x于2010年10月1日支付原告龚xx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3,000元;
二、被告何x于2010年11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龚xx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