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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xx诉被告何x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理人龚x(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

被告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x于2010年10月1日支付原告龚xx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3,000元;

二、被告何x于2010年11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龚xx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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